2010年1月,柏某在其宅基地上修建一棟二間四層的房屋,房屋竣工后不久,其新房東邊的李某發現自己的房屋出現一至三層內墻多處裂縫、門窗變形、后墻外鼓等損害情況。李某遂將柏某告上法庭,要求被告柏某賠償損失。經司法鑒定認為:原告房屋開裂并傾斜與被告建新房基礎處理不當有直接因果關系,原告房屋危險性等級可以評為C級即局部危房;可對墻體下地基基礎采用注漿進行加固處理、對各層墻體采用M30水泥復合漿進行加固處理,加固需要由具備特種施工資質的加固單位進行施工,修復費用共計約34000元余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柏某新建房屋施工時基礎處理不當,兩房屋間沉降縫和相鄰建筑物基礎凈距不滿足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》相關要求,地基基礎部未均勻沉降而致原告李某房屋受損,被告在新建房屋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,對原告的房屋損害應負全部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三十七條“侵害物權,造成權利人損害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,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關于“損害國家、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,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?!敝幎?,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,應予支持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